各采购单位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8号),第二十九条“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、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,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。”的有关规定,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《安康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表》变更为《安康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表》,现将办理备案的相关要求说明如下:
对于1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。
一、 采购单位的正式公文。
内容包括:采购事项成立的原因,采购预算的形成,资金的来源,拟备案的采购方式等内容。
二、 公文附件。
(一)提供相关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,如无相关资金文件证明还须出具详细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,附相关证明文件,加盖公章或骑缝章。
(二)提供详细的政府采购需求,涉及工程类的项目还要提供工程量清单,加盖公章或骑缝章。
(三)提供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,加盖公章或骑缝章。
对于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,提供单位正式公文,说明相关情况,如文件不能说明情况的,还须提供资金证明文件、政府采购需求、合同主要条款,具体参照10万元以上项目。
社会代理机构的选取应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进行。
协议供货、定点采购的结算办理,每周星期一下午集中办理。
请各采购单位配合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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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.12.18